重庆市信息通信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重庆市信息通信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Chongqing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CICI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本市地域内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通信运营、信息服务、通信工程建设、通信网络安全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推动电信行业工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会员、行业、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调动会员积极性,发挥会员的技术优势和管理优势,维护行业、用户和会员的利益,保护国家通信网的安全,为通信行业、会员单位、广大用户提供高品质、高效的服务,为重庆市通信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通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会会址设在重庆市渝州路188号,邮编 40004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重庆市有关通信政策,法规以及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通信行业技术、业务、管理、法规等培训工作。
(二)向会员提供通信行业政策咨询、开展咨询培训、按规定推荐评选行业先进和国内外最新科技信息等服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不断提高行业的社会名誉和知名度,促进我市通信事业的发展。
(三)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用户的联系,沟通会员之间,会员与行业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维护通信产品生产者、经销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正当权益。
(四)协助电信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通信市场,检查经营活动中影响国家利益和用户权益,违反国家和通信主管部门制定的通信行业政策、资费标准、企业之间存在的不公平竞争行为和清查假冒伪劣产品等,规范市场,引导通信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五)根据通信行业中小企业特点和需求,提供多种形式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六)协调通信行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七)组织开展经济技术交流,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联系相关地区通信行业协会组织交流活动;
(八)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单位”指除国家机关和党的部门以外、且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单位、机构,或取得工商行政部门经营执照的个体经营者(个体经营户)。单位会员代表人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代表本单位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并应保持其相对稳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会的工作;
(三)是经依法成立的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企业、科研、教育、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本会邀请,或自愿申请,或由理事单位推荐;
(二)提交入会申请表;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由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授权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通过会员代表行使;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声誉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完成本会交待的工作;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发展壮大本会做贡献;
(八)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年不缴纳会费;
(二)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八)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会员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以无记名投票(原则上应采取差额)方式过半数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会议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其理事会每届5年。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代表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人身体状况和工作条件能够适应理事会工作要求;
(四)新提名的候选人年龄不应超过65周岁,连选连任者年龄原则上不应超过70周岁(届满时);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六)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二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的,秘书长和理事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一般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 、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理事会提名本会秘书长候选人,由理事会选举;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理事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包括理事长、相关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协会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办公会议的,可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卸任或被罢免的理事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理事长,并于该理事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审议;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
(四)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
(五)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理事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理事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并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条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本团体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会会长、专委会主任和办事处主任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行政单位拨款;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中介服务工作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六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年1月18日第六届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